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即第三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就債權人 陳宗男 即宗男企業社、盛峰石材有限公司債務人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前以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738號執行命令,將債務人在聲請人處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6,233,953元及執行費49,872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禁止債務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聲請人向債務人清償在案。惟債權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相關訴訟,致聲請人與債務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一直處於扣押不確定狀態,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97年度執全字第1738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係依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33號假扣押裁定所為之執行,前開假扣押裁定之債權人為盛峰石材有限公司及陳宗男即宗男企業社,債務人為永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僅係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之第三人,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533號、97年度執全字第1738號假扣押保全程序暨執行卷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對債務人起訴云云,尚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併向本院聲請於債權人未遵期限期起訴時,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等語,惟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限期起訴之聲請既經駁回,且聲請人亦非本件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已如前述,則聲請人已無向本院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必要,併予駁回。
四、本件假扣押實質上並不會影響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債權債務關係之確定,殊無處於不明確之可能,聲請人陳述本件假扣押致其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處於不明確,恐有誤會。倘聲請人就其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業經確定應給付債務人一定之金額,得函請執行法院就該應給付債務人之一定款項,是否交付執行法院扣押該款項,此請求交付執行法院扣押,並未違反執行假扣押之意旨,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於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