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虎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虎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蕭○怡被告邱○玲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虎簡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簡伶潔
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