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雨秦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1年8月10日聲請狀所載相對人為「蔡雨秦」(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惟所附之釋明文件為「 陳海林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請 陳明 相對人為孰?若相對人為蔡雨秦,請正確之釋明文件;若相對人為陳海林,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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