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6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817號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翊竣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高翊竣(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