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鼎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太陽是我的靈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另對相對人 陳慧玲 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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