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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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告 陳玉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吳紫妍 給付工資5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667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