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建瑋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晚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路往經國路方向行駛,於同日21時8分許,行經大興路與雙峰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汽車時,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示,於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雖為夜間陰天,然依該處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上揭交岔路口之號誌已轉為紅燈,仍貿然直行,適有 謝季蓁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綠燈後甫起步自黃建瑋右方方駛至上揭路口,2車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 謝季臻 人車倒地,並受有閉鎖性顱骨骨折,合併蜘蛛網膜下及顱內出血、喪失神智、呼吸衰竭、左側4根肋骨閉鎖性骨折併血胸、左上正中門齒缺牙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謝季臻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等在卷可按,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7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