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7號上訴人 羅霓亞 被上訴人 陳麗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僅繳納上訴裁判費1,830元。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除應依原判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外,應再給付上訴人壹拾貳萬元(即被上訴人共應給付上訴人貳拾萬元)。3.被上訴人應在花蓮更生日報、東方報一版版位,分別刊登各24,000元刊登費用之道歉啟事」等語,查上開上訴聲明第二、三項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168,000元(計算式:12萬+24,000+24,000=168,000),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2,655元,上訴人僅繳納1,830元,尚應再補繳裁判費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全部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書記官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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