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債權人 鍾騰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伯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二審裁判費7,770元之收據影本及增加支出30,000元
之釋明資料。㈡提出雲林地方法院返還借款事件之判決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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