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 張德金 被告 陳氏 金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55,732元。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原告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03,087元。是就擴張請求之金額147,355元部分(1,203,087-1,055,732=147,35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請求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