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昭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昭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周昭榮因偽造文書、妨害自由、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許旭聖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附表:受刑人周昭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8年7月1日│98年12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0年偵字第4793號│101年偵字第1577、││││319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上訴字第1523號│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台上字第2531號│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27日│103年3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執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執字第│││3208號(已執畢)│2522號(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編號│3│4│├────────┼──────────┼──────────┤│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強制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24日│100年11月30日至100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101年偵字第1577、│101年偵字第1577、│││3191號│319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102年上訴字第172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3月19日│103年3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服社會勞動││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執字第│彰化地檢103年執字第│││2522號(編號2至4經│2522號(編號2至4經│││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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