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7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告 吳莛崐 (原名 吳基安 )
吳再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捌仟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原名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1年6月20日經財政部核准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5年11月13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吳莛崐於86年12月11日邀同被告吳再發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並簽立「房屋修繕借款約定書」(下稱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為20年,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0.85%計算(目前年息為8.125%),被告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未依約定按期給付或給付月付金不足額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上開借款如一宗債務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另約定就已清償之房屋借款金額轉換為擔保透支借款循環動用之額度,以1年為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本透支之內容無異議時,視同雙方同意本透支借款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年,不另換約,期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該透支借款額度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2.05%機動計息(即透支利率,目前年息調降為9%),被告應立即歸墊,如發生逾期情事,除按透支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約定書第1、2、5條)。詎料被告自95年6月3日起即未依約還款,透支借款額度利息亦僅繳納至95年1月2日,屢經催討無效,依照約定書第4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又被告吳再發為吳莛崐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財政部91年6月20日台財融(二)字第0910025128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9月8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348220號函、房屋修繕借款約定書乙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乙份、往來明細資料表、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歷史利率查詢單各乙紙、債務受償明細3紙等件為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年息%)││├──┼─────┼────────┼─────┼────────┤│1│783,063│自97年8月14日至│8.125│自97年8月14日起││││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2│45,198│自97年6月21日至│9│自97年6月21日起││││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依左││││││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