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99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蔡阜廷 被告 胡紘雪
胡瑞成 簡靜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胡紘雪、胡瑞成、簡靜涵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胡紘雪、胡瑞成、簡靜涵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張雅婷┌────────────────────────────────────┐│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993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計算之期間(民國)│年利率│├──┼────┼─────────┼───┼─────────┼────┤│1│9,215元│自107年7月1日起至│1.15%│自107年8月2日起至│0.115%││││107年12月9日止││107年12月9日止││││││├─────────┼────┤│││││自107年12月10日起│0.215%││││││至108年2月1日止││││├─────────┼───┼─────────┼────┤│││自107年12月10日起│2.15%│自108年2月2日起至│0.43%││││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5,434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及│同上││││利率││├──┼────┼─────────────┴──────────────┤│合計│14,6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