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龔正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正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龔正琳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6.06.19~20│107.05.21│││││││├────────┼──────────┼──────────┼──────────┤││││││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756號│字第5831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80│107年度審訴字第207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7年07月05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1080│107年度審訴字第2072│││判決││號│號│││├────┼──────────┼──────────┼──────────┤││判決│107年07月31日│108年01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639號│第220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