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見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被告 洪家賢
吳俊鴻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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