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5號原告黃 昱霖 被告 高文海
南投縣政府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孔文博 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南投縣政府仁愛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子孝 」之記載,應更正為「孔文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黃立昌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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