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19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游政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政達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29日止累計172,020元正未給付,其中166,946元為本金;4,98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游政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9月27日止累計27,147元正未給付,其中26,267元為消費款;88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19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政達│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166946││9月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游政達│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6%│││10510││9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游政達│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5757││9月28日││算之利息│││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