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丙○○
乙○○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丁○○、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延滯違約金。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
三所示之利息、延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丁○○、丙○○連帶負擔新臺幣
貳佰陸拾捌元、被告乙○○負擔新臺幣柒佰參拾貳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蔡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