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黃喜華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段誠綱 律師被告 邱奕豪
邱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即為原告之債權額1,000,000元,因原告請求撤銷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總額為1,469,520元(土地公告現值:14,000元x2,040平方公尺x權利範圍37/1000=1,056,720元,建物課稅現值為:412,800元《見卷附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二者合計為1,056,720+412,800=1,469,
520;合計金額高於原告之債權額1,000,000元,故以1,000,00
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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