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73號原告力櫥倉儲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村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彥駿實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8,500元,應徵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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