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8號上訴人 倪揚修 即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豔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捌萬叁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