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0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088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塗文芳 債務人 李秀麗 債務人 李春男
一、債務人李秀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⑵新臺幣叁拾萬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⑵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秀麗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春男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