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47號
108年度訴字第10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哲選任辯護人徐人和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43
9號、第20444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23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嘉哲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2772號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為108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1份在卷可佐。是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辯護人於本院108年12月19日行準備程序時請求與該案合併審判,基於訴訟經濟及被告利益考量,並徵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承審股別:甲股)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74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吳欣哲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