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正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正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正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
三、查受刑人許正論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及本院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紙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彰化地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經南投地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罪,經南投地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附表編號18至20所示之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8年5月範圍內為刑之酌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7、10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而施用毒品者實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另附表編號3、4、6、8、9、11至
13、15至20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犯罪之同質性高,且犯罪時間均在103年11月至104年1月間,再參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附表:受刑人許正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9日為警採尿│103年8月29日為警採尿│103年12月28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編號1時間後過10分鐘)││├───┬───┼───────────┼───────────┼───────────┤│偵查機│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 ├───┼───────────┼───────────┼───────────┤│號│案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104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104年度偵字第1939、26││││││4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0號│104年度訴字第6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日期│104年3月26日│104年3月26日│104年5月18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0號│104年度訴字第60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日期│104年4月20日│104年4月20日│104年6月16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字│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第337號│第338號│字第482號。│││││②編號3至6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9日│104年1月9日│104年1月9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939、26│104年度偵字第1939、26│104年度偵字第1939、26││││49號│49號│4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日期│104年5月18日│104年5月18日│104年5月18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03號││├───┼───────────┼───────────┼───────────┤││日期│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104年6月16日│├───┴───┼───────────┼───────────┼───────────┤│備註│同編號3。│同編號3。│同編號3。│└───────┴───────────┴───────────┴───────────┘┌───────┬───────────┬───────────┬───────────┐│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10日│104年1月3日│103年12月28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56號│104年度偵字第1039號│104年度偵字第105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0號││├───┼───────────┼───────────┼───────────┤││日期│104年6月23日│104年6月26日│104年6月30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40號││├───┼───────────┼───────────┼───────────┤││日期│104年7月13日│104年7月20日│104年7月27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字│││第527號│第567號│第566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2月6日│103年12月20日│104年1月5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5號│104年度偵字第787號│104年度偵字第78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日期│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日期│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13日│├───┴───┼───────────┼───────────┼───────────┤│備註│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字│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同編號11。│││第595號│字第614號(聲請書誤│││││載為104年度執助字第│││││613號)。│││││②編號11至12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3│14│15│├───────┼───────────┼───────────┼───────────┤│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9日│104年1月1日│104年1月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87號│104年度偵字第787號│104年度偵字第78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日期│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104年7月14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日期│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13日│104年8月13日│├───┴───┼───────────┼───────────┼───────────┤│備註│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助│同編號13。│同編號13。│││字第613號(聲請書誤│││││載為104年度執助字第│││││614號)。│││││②編號13至16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年1月4日│104年1月3日│103年11月1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787號│104年度偵字第1829號│104年度偵字第182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年度易字第538號│104年度易字第538號││├───┼───────────┼───────────┼───────────┤││日期│104年7月14日│104年9月16日│104年9月16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38號│104年度易字第538號│104年度易字第538號││├───┼───────────┼───────────┼───────────┤││日期│104年8月13日│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12日│├───┴───┼───────────┼───────────┼───────────┤│備註│同編號13。│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①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2765號│第2766號。│││││②編號18至20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538│││││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1日│103年12月1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829號│104年度偵字第1829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4年度易字第538號│104年度易字第538號│││├───┼───────────┼───────────┼───────────┤││日期│104年9月16日│104年9月16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4年度易字第538號│104年度易字第538號│││├───┼───────────┼───────────┼───────────┤││日期│104年10月12日│104年10月12日││├───┴───┼───────────┼───────────┼───────────┤│備註│同編號18。│同編號18。││└───────┴───────────┴───────────┴───────────┘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