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5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君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婭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寶婭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