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謝東成
蔡瓊鸞 被告 賴易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4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林德鑫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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