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原告 王威傑 被告 吳登緣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榮家
法官孫沅孝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