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550號債權人新益利氣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柏堅貨櫃維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