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9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林薇 債務人 林俊宏 債務人 林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