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108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范睿樺 張孝義 被告 田育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331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111年10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11年10月25日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然依卷附本院111年12月8日答詢表2份、111年12月8日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份、111年12月8日繳費資料查詢清單1份之記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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