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聲請人陳素蘭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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