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2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陸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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