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820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竣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與繳款明細表餘額不符)。
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