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恩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瑀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33萬5,000元,並提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1號和解筆錄為據。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聲請人即得以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