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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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景元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號),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 賴冠霖 」應更正為「陳景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所載「賴冠霖」,然依當事人欄被告之年籍資料觀之,「賴冠霖」顯係「陳景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更正為「陳景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