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2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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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2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2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32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星展銀行南京東路分│97年7月31日│15,495元│AJ0000000│││││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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