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86號原告 湯日新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志豪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志豪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㈠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8,59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9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