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愷具保人吳錦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國庫存款收款書案號「第一九五號」應更正「第一四五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是更正判決,不問何時,即在上訴中或確定後,均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之(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82號判決要旨可參)。又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處,顯然錯誤,並不生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