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調家訴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1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原告 段雪雪 被告 霍仕龍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調無效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