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交上易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上易字第693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桂杉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43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速偵字第8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楊桂杉於民國108年6月6日18時許起至同日18時10分許止,在雲林縣古坑鄉○○國小飲用啤酒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18時10分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29分許,被告行經嘉義縣○○鄉○○村○○路○段○○○○號前,為警攔查,經警徵得被告同意後,送往嘉義基督教醫院(下稱嘉基醫院)進行抽血檢驗,於同日20時57分許,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70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35毫克(mg/l),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
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勘察採證同意書、嘉基醫院檢驗醫學科檢查報告、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一份及現場蒐證照片四張為其論據。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而其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亦坦承於上開時、地飲用酒類後駕車,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當天我只喝了一瓶啤酒,過了好幾個小時才被警察攔查及送醫抽血檢驗,酒精濃度應該是不會超標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8年6月6日18時10分許,飲用啤酒後駕車上路,嗣
於同日19時29分許,行經嘉義縣○○鄉○○村○○路○段○○○○號前,為警攔查,之後隨同警方至嘉基醫院進行抽血檢驗,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70mg/dl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嘉基醫院檢驗醫學科檢查報告等在卷可參(警卷5至6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嘉基醫院於是日對被告抽血後,係以酵素定量分析法(enzy
maticmethods,亦屬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之一種)進行酒精濃度檢驗,而依該院使用之hitachi儀器、DRIEthylAlcoholAssay試劑,在血液內之乳酸物(lactate)及乳酸去氫酵素(lactatedehydrogenase)增加時,可能會干擾血液酒精測試而造成檢測值增加乙節,有該院108年7月9日戴德森字第1080600282號函、原審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一份在卷可憑(嘉交簡卷123至125頁)。是依嘉基醫院之回覆,該院所為之血液酒精濃度檢驗方式,會因血液內之乳酸物、乳酸去氫酵素增加,而影響檢測值,故所驗得之數值不一定準確。
㈢而原審就血液酒精濃度之檢驗方法一事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該所覆稱:一般醫院之急診生化儀器,其儀器偵測原理多為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含化學呈色法等),極易有偽陽性反應發生,若以該類原理之儀器檢測酒精(乙醇),較易受一些因素影響,如採檢時是否使用正確檢體收集管、檢體個別特性(如該檢體是否溶血、乳酸含量)、急救輸液等因素干擾。因此生化酵素分析法係一種初步篩驗實驗,檢驗結果僅能提供醫療之參考。生化酵素分析結果為陽性反應時,必須再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確認,始能供為法庭上之證據。而一般刑事鑑識實驗室係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來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該法利用層析管柱將待測物分離,依其滯留時間不同而區分出待測物,準確性高且干擾少,為目前世界各國刑事鑑識及法醫毒物單位檢測血液酒精濃度所使用,並具有法庭證據能力等語,此有該所108年8月1日法醫毒字第10800035330號函在卷可稽(見原審嘉交簡卷121至122頁)。準此,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亦明確表示一般醫院之急診生化儀器,所採用血液酒精濃度之檢驗方法,極易有偽陽性反應,僅能提供醫療之參考,必須使用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始能精準測得血液酒精濃度之數值。
㈣原審為求慎重,將本件之抽血檢體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以頂空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鑑定結果略以:血清約
0.3毫升,血液檢體量不足,僅勉以鑑定出酒精(Ethanol)成分,難進行定量鑑定等情,有該局108年9月26日刑鑑字第1080073618號鑑定書附卷可考(見原審交易卷59頁)。是被告於是日之血液,雖確含有酒精成分,但本件已無從再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進行複驗,而無法得知精準之血液酒精濃度。
㈤被告為警查獲時,警方雖認其有「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
反應或遲緩,駕駛判斷力顯然欠佳」,且查獲後有多語、大聲咆哮之情形。然被告在派出所時,依警方指示做直線測試及平衡動作,並無表列如腳步不穩、身體搖擺不定等異常反應、行為;且通過同心圓測試乙節,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一份為證(警卷11至12頁)。由此可知,依警方之主觀觀察,雖認被告於斯時有駕駛判斷力欠佳,且有多語、大聲咆哮等酒醉舉止,然被告卻均通過較為客觀之直線、平衡、同心圓測試,是被告當時之行車狀態,亦難認已明顯達到危險駕駛之程度。
㈥綜合上述,本件被告於是日酒後駕車經警方查獲後,體內確
有酒精成分,且在嘉基醫院接受抽血檢驗,雖驗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70mg/dl(即百分之0.07),然因該院係以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檢驗,而有檢驗數值因血液內之乳酸物、乳酸去氫酵素增加以致失準之可能。是本件不能排除嘉基醫院檢測出之被告血液酒精濃度,係受到其他因素影響而增加,實則並未達本罪構成要件所定之百分之0.05之可能性,即無從僅以該檢驗報告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加以被告於斯時通過直線、平衡、同心圓測試,亦無從以其當時之行車狀態,佐證其血液酒精濃度已超過百分之0.05,進而以本罪相繩。
五、原審以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於評價推論上仍存合理之懷疑,尚未得以形成通常一般之人對於起訴情事為真實之確信,乃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於法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暨論告意旨以:本件檢驗機關即嘉基醫院所使用檢驗血液中酒精濃度之測試分析方法為酵素分析法,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認其較易受一些因素影響,如採檢時是否使用正確檢體收集管、檢體個別特性(如檢體是否溶血、乳酸含量)、急救輸液等因素干擾,原審固以此認定本件嘉基醫院之檢驗方式僅屬初步篩驗,檢驗結果僅能提供醫療上之參考,仍應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加以確認,而經歸納上開法醫研究所函文所列舉各項潛在酵素分析法之影響或干擾因子,大致可區分為「檢體個別特性」,以及「急救及採檢過程」兩大類別。有關急救及採檢過程部分,經細究本件案發當日抽血檢驗過程,係因被告遭警方攔查後,拒絕呼氣受檢,僅願意去醫院抽血檢驗,才由警方送被告至醫院抽血檢驗,足認本件被告並無急救之情形,而採樣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是因醫院外在環境即採血時受擦拭用酒精、血液標本檢驗前之儲存方式及檢驗時污染等因素,而造成本件檢驗誤差之發生,至於被告案發前是否因個別疾病致檢測產生誤差,原審並未詳查,亦有疏漏;再者,本件原審將被告血液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檢出酒精成分,足證被告血液中確實含有酒精,並非偽陽性反應,加以嘉基醫院之檢驗係由專業人員進行,無血液受污染情事,是本件並無偽陽性或誤判情形,原審認定有誤等語,固非無見。然即便嘉基醫院所採取之被告血液並無因急救、採檢過程遭污染或其他因素而出現偽陽性反應,然嘉基醫院所採取之檢驗方式既有可能因血液內之乳酸物及乳酸去氫酵素增加而干擾血液酒精測試造成檢測值增加,而依卷存證據資料,亦無從排除被告血液之酒精檢驗值因上述因素而造成檢測值增加之可能,自應認本件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原審因認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乃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暨論告意指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本院審判期日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志川提起上訴,檢察官鍾和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附錄〕卷證對照表:││1.警卷: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080015066號刑案偵查卷宗││2.偵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速偵字第895號偵查卷宗││3.核交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核交字第1408號偵查卷宗││4.原審嘉交簡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交簡字第722號刑事簡易第一審卷宗││5.原審交易卷: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43號刑事卷宗││6.上字卷: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上字第141號偵查卷宗││7.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交上易字第693號刑事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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