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50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賴詩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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