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43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黃鉑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玖佰叁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