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瓔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金鎧 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懷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