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告 林水來 被告 蔡振興
蔡振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2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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