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民國60年6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為使將來解散後所賸餘財產之歸屬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於民國(下同)
97年11月13日第16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表所示,業經行政院教育部97年11月28日部授教中(三)字第0970595087號函同意核備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暨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對照表及97年11月13日第16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該捐助章程第8條變更後之內容,悉依行政院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及基隆市稅捐稽徵局信義分局函示,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小瑤附表:
┌────┬───────────────┬────────┐│變更條號│變動前條文│變動後條文│├────┼───────────────┼────────┤│第八條│本財團法人如解散清算後,所剩餘│本財團法人解散時│││財產,依下方式之一辦理。但不得│,其賸餘財產歸屬│││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當地地方政府所有│││體:│。│││一、依董事會之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捐贈予私││││立學校或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之財團法人,或各級政││││府。││││二、不能定其歸屬時,其剩餘財產││││歸屬於私立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地方政府運用前項私立││││學校之剩餘財產,以辦理教育││││文化社會福利事業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