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17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樓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拍賣不動產之附表。
二、聲請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須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