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四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一第五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