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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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9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更字第8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宣告沒收部分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甲○○於民國93年間在網路上所購
得含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模型槍13支,於95年6月15日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申請報備持有,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4880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查扣如附表所示模型槍13支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
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五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復按刑法第40條雖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而於95年7月1日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40條但書,修正為第40條第2項,且沒收本質上即屬保安處分性質,而單獨宣告沒收之事項,又僅屬單純執行事項,並非關於刑罰權規範事項,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㈢經查,被告上述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1488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枝13支,經再次送請內政部鑑驗,函覆以:參據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3月20日刑鑑字第0950029690號槍彈鑑定書、95年4月14日刑鑑字第0950052848號箋復鑑驗結果暨本部95年5月12日內授警字第0950870614號函所載,送鑑扣案13支槍枝均屬產製槍械廠商所製造不具發射功能之制式槍枝模型,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所稱具打擊底火且外型、構造、材質「類似真槍」之模型槍要件似不相符。復經鑑驗上揭槍枝均具有可供其他同型槍枝換裝之零件,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等,均屬本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之主要組成零件等語,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5年3月20日刑鑑字第0950029690號槍彈鑑定書、內政部95年5月12日內授警字第0950870614號函及內政部96年10月26日內授警字第0960871724號函附卷可資佐證,堪認附表編號1、2、4至7、9至1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編號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編號8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滑套及彈匣等零件均係管制之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自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將上開物品沒收,經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至13槍枝之槍管及編號3槍枝之轉輪,因內具阻鐵經鑑定認非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之主要組成零件,非屬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認係違禁物而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按上揭函示所稱系爭13支槍枝屬「產製槍械廠商」所製造
,惟係爭之13支槍枝為抗告人於網路上所購得,則何以認定為產製槍械廠商所製造,而非係玩具或模型廠商所製造?其認定之標準為何?有無證據可資證明?原裁定理由並未詳加說明。
㈡上揭函示又認定系爭13支槍枝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條之1所稱之「模型槍」要件「似不相符」云云,惟其認定之標準究竟為何?原裁定中亦未加以說明。再者,設若原裁定係依此而做認定,則又何以認抗告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之規定合法申報之行為不罰?原裁定理由難謂無矛盾之處。況依原裁定附表所列,系爭13支槍枝均為「德制金屬模型槍」,顯似認定系爭槍枝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範疇,足見原裁定理由與附表亦有矛盾之處。
㈢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
、刀械如下: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各如附圖例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按,內政部於86年11月24日以(86)台內警字第0000000號函公告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種類,其中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其他各式槍砲,其主要零件為槍管、槍身、扳機;而子彈之主要零件則為彈殼、彈頭、撞針、壓力板、縱火劑、毒劑、引信、傳爆管、雷管、火藥等物。且以上所指零件須未經加工、改(製)造成為飾品或其他器械,或未經使用破壞或變形,非加工、條護不能再供組成槍砲、彈藥者,始足當之。
㈣本條例所管制之槍枝構成要件有二:其一須可發射金屬或
子彈,其二須具殺傷力。縱令原廠製造之制式槍枝因故無法發射,或改造槍枝雖可發射而不具殺傷力,均因不符構成要件,無法以第4條第1項第1款之管制槍枝論處,於此始行判斷是否成立同條第2項公告管制之槍枝主要零件問題,此乃第4條第2項為防止不法之徒利用化整為零,逃避法律制裁之立法目的。易言之,主要組成零件之管制範圍,應以該零件自始即供製造管制槍枝使用,且為主要部分者為限。反之,如自始即僅供組成玩具槍使用者,要無追訴餘地。經查,本案之系爭13支模擬槍,已經合法申報,為可合法持有之未改造模型槍,各部分之零件並未供製造管制而使用,又經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後,已認定係「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故依上揭規定,不論係槍枝本身,亦或內部之零件,均不在應沒收之列。
㈤又抗告人所持有之模擬槍13支,自購得時即為組合完整之
型態,亦從未將之拆卸分離,更非分別購買各部分零件後組合完成,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所指之持有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之情形有別。詎原裁定竟將模擬槍之各部分分別予以認定,將其中槍身、扳機、撞針、擊捶、滑套及彈匣認係槍砲、彈藥之主要零件而予以宣告沒收,此顯然違反上揭條例第4條第2項之立法原意。況槍枝零件均有可供其他槍枝替換之性質,如依原裁定意旨所示,則每把合法之模擬槍其內之零件均應予以沒入,此更與該條之立法意旨相悖。
㈥綜上,原裁定宣告沒收部分有重大違誤,爰請撤銷原裁定等語。
三、經查:㈠抗告人甲○○於民國93年底透過網際網路購買模擬槍13支
,於94年10月17日主動將該批槍枝送往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申請報備持有(抗告人所提模擬槍報請查驗及核發執照申請書影本,附於偵查卷第14頁),該局將槍枝送刑事警察局鑑定,經鑑定認該批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乃將本案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檢察官將該批槍枝送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該局95年3月20日刑鑑字第0950029690號槍彈鑑定書認該批槍枝(共13支)均不具殺傷力,檢察官因而予抗告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88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檢察官以該批槍枝內之主要組成零件屬違禁品,向原法院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原法院因而裁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4至7、9至1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編號3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擊錘,編號8所示槍枝之槍身、扳機、撞針、滑套及彈匣均沒收,固非無見。惟查:
⒈抗告人所持有者為13支外觀完整之模擬槍,而非持有槍
枝之主要組成零件,可否將槍枝拆解後,將其中部分零件予以單獨宣告沒收,尚非無疑。蓋如可將該批經鑑驗不具殺傷力之槍枝分解後觀察,則所有空心之金屬管皆可加工後製成槍管,所有火藥皆可供製造子彈使用,而可視為違禁物而宣告沒收,恐有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立法意旨。
⒉次查,內政部96年10月26日內授警字第0960871724號函
稱送鑑扣案13支槍枝均屬產製槍械廠商所製造,未據其說明如何認定該批槍枝均屬產製槍械廠商所製造,原法院亦未於理由欄內說明,尚有未洽。
⒊檢察官以該批槍枝不具殺傷刀而予抗告人不起訴處分,
復以該批槍枝之主要零件具有殺傷力,向原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則該批槍枝既經鑑定無殺傷力,何以為違禁物而得宣告沒收?若為違禁物,又為何給予不起訴處分?此部分似有矛盾之處。
⒋內政部、經濟部94年5月2日台內警字第0940100466號、
經商字第09402052190號公告(附於偵查卷第15頁),公告事項第三點略以:本條例查禁之模擬槍於本公告前已持有者,應自本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94年5月2日起至94年11月1日止),由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向團體所在地及持有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報備查驗發照列管。於期限內完成報備者,其持有之行為不罰,模擬槍亦不予沒入。本件13支模擬槍經抗告人於94年10月17日之前開規定六個月內向警局報備,該槍枝係抗告人合法持有,何以成為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且既有報備辦法,如准予報備列管,抗告人應無將該零件拆解之危險,原法院未能詳查,逕為部分沒收之裁定,自有未合。
㈢綜上,抗告人此部分之抗告為有理由,應認原裁定此部分
有撤銷發回之原因,爰將原裁定此部分撤銷,發回原法院詳查,另為適當之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吟玲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附表:
┌───┬────┬──────┬───────────────────────────┐│編號│數量│槍枝管制編號│鑑驗結果│├───┼────┼──────┼───────────────────────────┤│1│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2│1支│0000000000│係西德UMAREX廠BROWNINGMod.GPDA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C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3│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COLTDetectiveSpecial型口徑0.380吋金│││││屬模型槍,槍號為M00000000,經檢視,槍管及轉輪彈倉內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及轉輪(內具部分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4│1支│0000000000│係德國Weihrauch廠HW94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695│││││37,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5│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RG96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6│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NauserHSC90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MWO0361,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7│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VEKTORCP1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6181│││││33,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8│1支│0000000000│係德國ROHM廠WaltherP9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B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9│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WALTHERP88COMPACTMod.88-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Z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0│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ReckMiami92F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Y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1│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Geco225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I240│││││03641,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2│1支│0000000000│係德國Umarex廠WaltherP22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L00000000,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13│1支│0000000000│係德國CunoMelcher廠SigSauerMod.P239型口徑9MM金屬模│││││型槍,槍號為030424,經檢視,槍管內具阻鐵,無法供發射彈│││││丸使用,認不具殺傷力。又該送件金屬模型槍,除槍管(內具│││││阻鐵)外,其餘槍身、扳機、撞針、擊錘、滑套及彈匣,均屬│││││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槍砲彈藥中「│││││其他各式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