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9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及第44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95號聲請人 饒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不服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及第44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就與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及相關機關間有關油品污染土地之陳情及行政爭訟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及第445號裁定(下合稱系爭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裁定有所不當,應予撤銷等語。
二、按人民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核屬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陳忠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靜芳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