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1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憲裁字第24號聲請人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劉昌坪 律師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1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1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三
(一)第3行所載「難謂以具體敘明」,應更正為「難謂已具體敘明」;理由欄三(二)第1行所載「確定終局裁定」,應更正為「確定終局判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21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